【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发函[1991]408号【发布日期】1991.11.16【实施日期】1991.11.1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在法庭上录音的请示”(青司发字<1991>第1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九八二年《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的批复》仍然有效。该批复作出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庭的严肃性,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应当继续执行该批复的规定,并遵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如律师为了整理自己的代理词、辩护词或因其它原因,确需录音、录像时,应事先征得法庭的同意。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