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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992.12.1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国土局:

你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川国土函(1992)3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土地登记属于土地管理部门职责。国务院55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登记都是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目前,许多地方制定的国务院55令号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增值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这是符合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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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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