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992.12.1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国土局:
你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川国土函(1992)3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土地登记属于土地管理部门职责。国务院55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登记都是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目前,许多地方制定的国务院55令号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增值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这是符合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