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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草专卖品不能实行拍卖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发文字号】国烟法[1992]第9号【发布日期】1992.04.27【实施日期】1992.04.2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粤烟专便发字〔1992〕第1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工作,一九九一年六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在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告》中已有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查获的走私香烟,一律交国家烟草专卖部门统一收购,并由国家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的国营单位销售处理。被指定的国营单位只能零售,不准批发,不准转手倒卖。”对此,国务院在即将发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仍将作具体规定。因此,对罚没的烟草专卖品,不应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处理。

请你们据此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协商,停止执行对罚没的烟草专卖品实行拍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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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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