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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提前退休工种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民政部【发文字号】民人函[1992]175号【发布日期】1992.06.08【实施日期】1992.06.0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精神,结合民政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按同行业标准来确定民政福利企业提前退休工种。凡是直接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劳动的福利企业工人,可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退休,具体可参照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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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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