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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民用枪支生产、销售管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复字[1993]5号【发布日期】1993.06.07【实施日期】1993.06.0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加强省外来川购买民用枪支管理的报告》(川公明发〔1993〕3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们针对外省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把关不严,盲目购买民用枪支的情况,拟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是必要的。但是,在国家《猎枪弹具管理办法》没有出台之前,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猎枪是具有较强杀伤力的武器,属于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在市场上自行销售的产品。目前,在发生的涉枪暴力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猎枪杀人、抢劫作案的屡有发生,在山林、草场等群众纠纷中,猎枪常被用作械斗武器,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对猎枪的生产、销售等治安管理,必须依法坚持从严管理。

一、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出具手续直接向重庆长安机器厂购买猎枪是违反规定的。购买猎枪弹具只能到由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的指定点购买。生产、经销单位不得向外省市的单位或个人出售。

二、重庆长安机器厂是属于出口猎枪弹具生产的单位,应按照生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生产,因故不能出口的猎枪弹具产品,未经林业部、公安部、兵器工业总公司协调同意,其产品不能在国内市场销售。重庆长安机器厂及其经销点,直接向省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推销、出售猎枪的作法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经委、公安部、林业部有关通知的规定,猎枪生产由林业部归口管理、负责分配。未经林业部批准定点生产猎枪弹具的工厂,生产的猎枪、弹具不得在国内销售。

请你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民用枪支的管理,不论是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等,凡违反规定的,应立即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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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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