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发文字号】国家版权局公告第2号【发布日期】1993.02.12【实施日期】1993.02.1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三),兹公告如下:
一、为有效实施著作法和国际著作权条约,维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便利音乐作品的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协会")。
二、协会是以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机构,从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三、协会管理的范围,限于音乐作品的非戏剧性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
四、协会的基本职能是:
1、登记音乐作品;
2、基于音乐著作权人的授权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
3、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分配给音乐作品著作权人;
4、追究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者的法律责任。
五、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告(第1号)由中国版权研究会承担的著作权使用费收转工作,涉及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广播和录制发行的这一部分,改由协会承担。
六、协会可从收取的音乐作品使用费中作适当扣除,用于协会必要的管理支出和举办有利于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活动。扣除的比例应经国家版权局批准。
七、协会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接受音乐著作权人和国家版权局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