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字号】[93]汇业函字第121号【发布日期】1993.06.04【实施日期】1993.06.0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我局(93)汇业函字第90号文下发以来,各有关分局已对辖内非法从事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进行了清理,为妥善做好对非法经营机构的处理和善后工作,我局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你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经查实有关机构属非法经营外汇期货交易者,即由你局正式通告其立即停止接纳新的客户,不得发生新的业务。
二、正在进行外汇期货交易者应责令该机构七日内清理完毕,并妥善清退客户保证金余额。
三、为保证清退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客户的利益,可采取临时冻结非法经营机构的资金帐户的措施,待善后工作完成后予以解冻。
四、客户因保证金亏损与经营机构发生的纠纷,应由债权债务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各分局不要介入。
五、经营机构自身的清理工作结束后,应以书面形式将善后处理情况报送分局,并由分局转呈总局。
六、对接到你局停止外汇期货交易的正式通知后,仍继续从事非法经营的机构,你局可联合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进行严厉打击,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