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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办力字[1993]16号【发布日期】1993.03.05【实施日期】1993.03.0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你厅《关于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请示》(宁劳人裁字〔1993〕0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因工负伤合同制工人被判刑的,也适用这一条规定。但考虑到因工负伤的工人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按照其伤残程度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具体标准暂由你自治区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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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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