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发函[1993]445号【发布日期】1993.12.04【实施日期】1993.12.0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
你厅十月十一日《关于公证员能否确认主拍人是否违规的请示》<预司发公字(1993)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机关的基本职能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应承担真实、合法的责任。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中要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中介职能,一方面对真实、合法的活动办理公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当事人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拒绝办证,使其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从而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因此,在拍卖公证活动中,公证机关要严格审查拍卖规则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并合乎法理和拍卖的惯例。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公证员应要求所有参加拍卖的当事人遵守经审查并确认的拍卖规则。在拍卖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违背拍卖规则或违法行为时,公证员应当场予以制止,并向所有参加拍卖活动的当事人指明这种行为违背真实、合法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听从劝阻并按规则改正,公证机关可继续对拍卖活动进行公证和监督,否则,应拒绝公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