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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停止审批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的通知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文字号】[1993]外经贸资函字第641号【发布日期】1993.09.27【实施日期】1993.09.2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经贸厅、委、外贸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深圳、汕头经济发展局,厦门外资委,宁波外资局:

近期,一些地方的审批部门自行批准设立了一些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这些公司从事代理客户进行国内、国际期货交易的经纪业务。商品期货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正处于初步形成过程中。关于期货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仍很不健全。举办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个别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出现了较大问题,严重损害了商品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商品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立即停止审批设立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

二、将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报我部重新审核。

三、对已发现严重问题的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请将处理意见报我部审处。

上述通知,请各地审批部门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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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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