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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禁止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93.11.15【实施日期】1993.11.1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

二、凡正在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射击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营业活动,并将军用枪支、子弹登记造册,10日内上报当地公安机关。

三、用于营业性射击活动的军用枪支、子弹,应自本通告之日起30日内收缴封存。属于非军事系统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收缴封存;属于军事系统(包括民兵系统)的,由军队按有关规定收缴封存。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再申批开办使用军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

五、公安机关负责对当地开办的营业性射击场进行清查登记。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继续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予以查封;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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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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