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条法[1994]16号【发布日期】1994.05.24【实施日期】1994.05.2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工商银行法律顾问室:
你室关于福建省中福公司设计部诉平潭县乡镇企业局和中国工商银行平潭县支行存款纠纷案有关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统一储蓄管理、规范储蓄业务、稳定储蓄秩序的重要法规,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各种储蓄机构和一切有储蓄存款的个人。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存入国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学校、部队等在银行的存款。任何单位不得将公款转为个人储蓄存款。即是说,储蓄一方必须是公民个人。储蓄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存款关系是基于《条例》规定的合法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否则,有关储蓄活动将不受法律保护。
二、储蓄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存款协议,储蓄存款凭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票据,储蓄存单是存款人将其所持有的货币存入储蓄机构而由储蓄机构开具给存款人的一种存款债权凭证,不得用于结算和转让。所以,对储蓄存单的支付是有特定条件的,必须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储蓄机构对有关凭证要素审查无误后,才能予以支付。对违反《条例》的,要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