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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财政部 [94]财农税字第2号【发布日期】1994.01.22【实施日期】1994.01.2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财政局:

你局财农(1993)442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西安祥发公司出售的“祥发大厦”是在西安市未央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基础上续建的,西安祥发公司取得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的产权,构成纳税行为。应由产权承受人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照章缴纳契税,办理契证手续。

二、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契约)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

三、产权承受人所持房屋交易合同(契约),未办理契税手续的为白契,应照章补缴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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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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