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传[1994]3号【发布日期】1994.02.01【实施日期】1994.02.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最近,据有关方面反映,在国家试点开办的一些期货市场中,有些期货经纪公司打着公安机关的旗号从事经纪活动,也有少数公安系统的下属机构独自或者与其他部门合作开办期货经纪公司,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期货经纪是期货市场的一种自律管理和商务有偿服务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参与期货经纪活动,严重违背了中央反腐败斗争精神,违反了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严禁公安机关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参与期货经纪活动,也不允许任何单位打着公安机关的旗号从事期货经纪活动。一旦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下属机构开办或与其他部门合作开办经纪公司,必须立即停办或与公安机关及其下属机构办理脱钩手续。
三、在国家已开办期货市场的地区,公安机关要组织专人尽快对公安机关是否参与期货经纪活动进行一次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果断处理。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月20日前专报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