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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办发[1994]142号【发布日期】1994.04.29【实施日期】1994.04.2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劳动局:

你省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因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请示报告》(州劳仲字[1994]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请示仲裁委员会对引起劳动争议的前因,即承包合同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是否有权明确实体的问题,我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处理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承包合同中非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予以确认。如果这些条款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可以作为处理上述劳动争议的依据。

请你们将上述内容转告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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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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