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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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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办发[1994]131号【发布日期】1994.04.19【实施日期】1994.04.1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遭意外枪击致伤是否属于工伤等问题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3]0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你省一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期间意外遭枪击而致伤,对此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按照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后,其具体待遇的处理也按照上述文件的精神办理,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国内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在获得国外赔偿金之前,如果单位已先期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索赔支出的诉讼费用等,应从国外相应的赔偿金中扣还,扣还后工伤人员享受的工伤待遇比国内工伤者所享受的待遇略高。具体扣发比例,请你们研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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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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