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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部【发文字号】劳办发[1994]177号【发布日期】1994.06.03【实施日期】1994.06.03发文日期】1994.06.03【实施日期】1994.06.0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0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仅将月经期女职工的高处作业列为禁忌工种。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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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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