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计司函字[1994]3号【发布日期】1994.01.28【实施日期】1994.01.2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两种劳动合同文本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大劳外字〔199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其职工(包括中方职工、外方及港、澳、台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必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一致。
二、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只对中文本的劳动合同鉴证。
三、中外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以经劳动部门鉴证的中文本劳动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