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95.02.27【实施日期】1995.02.2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凡确定要进行兴奋剂检查的体育竞赛,均应在组织委员会下设立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或兴奋剂检查组(站),并在竞赛秩序册上公布。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或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属竞赛组委会正式编制,享受组委会竞赛工作人员同等待遇。竞赛主办单位应为他们独立安排住宿、在交通方面等提供方便。
二、竞赛主办单位应在有关场馆内设立兴奋剂检查站专用的候检室和工作室各一间,并提供以下工作条件和必须设施:
1、候检室和工作室每间面积应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两间相通。室内应有电源插座和接线板;
2、候检室内应有工作桌一张、坐椅六至十把,夏天应备有电风扇,国际比赛应备有电视机和电冰箱各一台及沙发等;
3、工作室应备有卫生间或专用厕所、洗手盆、办公桌、工作桌等各一个,坐椅六把,带锁电冰箱(容积不少于150立升)一台以及衣架、台灯等,夏天应备有电风扇;
4、为受检运动员提供不少于人均六罐(瓶)的饮料;
5、兴奋剂检查站外应有明显指示路标和检查站标志。
三、对于反兴奋剂委员会或各单项运动协会派往各地执行赛外检查的工作人员,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为在现场收集尿样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设施(具体条件可参照以上第二条的要求),并在住宿、交通等方面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