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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财政部关于电力工业企业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的通知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财政部【发文字号】电经[1995]573号【发布日期】1995.09.25【实施日期】1995.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了缓解电力工业企业流动资本紧张的矛盾,推动电力企业建立健全流动资本的补充机制,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5]1号文件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规定,结合电力工业的生产特点和核算体制,现就电力工业企业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仅限于18个试点城市的中央国有工业企业和地方国有工业企业”。据此,电力工业实行的范围是“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8个(上海、常州、蚌埠、天津、唐山、太原、沈阳、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武汉、株州、宝鸡、青岛、淄博、成都、重庆、柳州)城市行政区内的国有电力工业生产企业,包括各电力企业集团、省(市、区)电力公司、发电厂、供电公司、修造企业及其他电力工业生产企业。

二、拨补额度及拨补方式

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电力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所得税,纳税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所提税的15%拨给企业,用于补充电力企业流动资本。就地缴库的中央电力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各电力企业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进行汇总后上报电力部,由电力部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进行办理。

根据财政部文件对拨补方式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实行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电力企业,实行一年办理两次拨付的办法。即:年中预拨一次,财务决算后清算。年中预拨数按当年1~6月实际完成数计算,各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须于七月底前将计算依据(计算表见附件)及纳税凭证复印件上报电力部,集团公司内各省电力公司由集团公司汇总后统一报电力部。

三、按企业分别计算拨补流动资本

由于目前电力工业企业主要实行以电网为单位统一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的财务体制,为此,结合18个试点城市电力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下述三种情况计算拨补流动资本。

(一)在试点城市范围内独立核算,统一缴纳所得税的华东、华中集团公司本部及上海市电力公司,按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算。

(二)在试点城市范围内非独立核算盈亏,单独缴纳所得税的电力修造企业及其他电力工业企业,按其实际缴纳所得税计算。

(三)在试点城市范围内非独立核算盈亏的、由电力集团公司或省(市、区)电力公司统一缴纳所得税的电力工业企业(包括发电厂、供电公司),按以下分劈方法计算:

1.按发供电单位利润分劈计算。即:将实现利润总额按6:4的比例分劈到发供电两个环节,然后按厂供电量和售电量分别计算发供电环节的单位利润,并由此计算试点城市电力工业企业的利润和拨补的流动资本。由于电网购电量逐渐增加,发电厂的厂供电量占供购电量的比重不断下降,为此按此种方法分劈计算时应考虑购电因素。计算方法如下:

1)发、供电利润比重

发电环节利润比重=厂供电量/供购电量×60%

供电环节利润比重=1-发电环节利润比重

2)发、供电环节单位利润

  利润总额×发电环节利润

发电环节单位利润=---------------------------------------

厂供电量

 利润总额×供电环节利润比重

供电环节单位利润=-------------------------------------------

售电量

3)试点企业应分利润发电厂应分利润=该厂厂供电量×发电环节单位利润供曜公司应分利润=该公司售电量×供电环节单位利润

4)试点企业拨补流动资本:

 实际缴纳所得税

发电厂拨补流动资本=------------------------------------------------

利润总额×该发电厂应分利润×15%

实际缴纳所得税

供电公司拨补流动资本=------------------------------------------------

 利润总额×该供电公司应分利润×15%

利润总额和实际缴纳所得税中如含有独立核算的修造企业及其他因素应扣除掉。

2.按总资产利润率计算。首先计算集团公司或省(市、区)电力公司的总资产利润率,然后将试点城市电力工业企业的平均资产乘以总资产利润率,再计算试点企业应分利润和拨补流动资本。

计算方法如下:

1)总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平均总资产×100%

平均总资产=(年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

2)试点企业应分利润=该企业平均资产×总资产利润率

  实际缴纳所得税

3)应拨补流动资本=--------------------------应分利润×15%

 利润总额

以上两种分劈计算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任选一种。

四、帐务处理

各企业应当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核算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实际收到国拨的流动资本。收到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补充流动资本”科目。

五、电力部收到财政部拨补的流动资本后将及时拨付给企业

各电力集团、省(市、区)电力公司要建立企业自补流动资本制度,严格按照“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要求,将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必须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不得擅自用于长期投资。要建立企业流动资本考核制度,对企业补充流动资本的情况,按季、年进行考核,企业自有流动资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季末或年末余额扣除季初或年初余额,必须大于财政拨款数,确保一定比例的增长。要严格按照补充流动资本,合理安排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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