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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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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办发[1995]323号【发布日期】1995.12.19【实施日期】1995.12.1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请示》(豫劳裁[1995]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法定时效内起诉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实和理由对职工再次处理,如果职工对企业的再次处理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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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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