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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函》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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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已撤销)【发文字号】国法函[1995]65号【发布日期】1995.09.04【实施日期】1995.09.0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
你部《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函》(建房[1995]46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按照规定对拆迁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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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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