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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执行《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已变更)【发文字号】【发布日期】1995.10.17【实施日期】1995.10.1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

为保证戒毒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一步加强戒毒药品的管理,制止发“戒毒财”的歪风,《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已经卫生部第42号令发布,各级禁毒机构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落实戒毒药品管理的措施,严禁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戒毒,特别要加强对盐酸二氢埃托啡、美沙酮、丁丙诺啡等麻醉性戒毒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切实防止麻醉性戒毒药品在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流入非法渠道。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戒毒药品,发现非法采购、推销或使用麻醉性戒毒药品的情况和线索,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戒毒是禁毒工作中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吸毒者一旦染上毒瘾,要彻底戒断毒瘾是十分困难的。要经过早期脱瘾治疗,后期身体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后的帮教措施的落实,才有可能戒断毒瘾。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脱瘾治疗后的复吸率都很高,早期药物脱瘾治疗与戒除毒瘾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特别是药物在戒毒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戒毒药品管理办法》明确定义:“戒毒药品是指控制并消除滥用阿片类药物成瘾者的急剧戒断症状与体征的药品”,但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负责任的宣传经常吹嘘某种戒毒药物能够在短期内“彻底戒断毒瘾”、“戒毒成功率100%”等,这类违背科学常识的宣传给各级禁毒机构开展的毒品预防教育带来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各级禁毒机构对于违反规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戒毒药品广告宣传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且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进行戒毒药品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认真查处。

上述通知的落实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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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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