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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文字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46号【发布日期】1995.11.14【实施日期】1995.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证券、期货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的经费需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决定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实行收费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范围

(一)证券市场监管费

1.对国务院批准试点的证券交易所实施监督管理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

2.对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收取机构监管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再收取相关费用;

3.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进行审核,收取股票发行审核费。

(二)期货市场监管费

对国务院批准试点的期货交易所实施监督管理,收取期货市场监管费。

二、证券市场监管费和期货市场监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必须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证券、期货交易所交纳的监管费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证券经营机构交纳的机构监管费和企业交纳的股票发行审核费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证券市场监管费和期货市场监管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用于下列开支:

(一)证监会的日常办公经费、业务经费开支;

(二)证监会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开支;

(三)证监会办公用房租赁或购建费用,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职工住房的购建费用;

(四)建立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监控系统所需开支;

(五)境外证券、期货业务监控费用,与境外证券、期货信息交流和业务往来费用;

(六)对证券、期货纠纷的调查、仲裁与处理费用。

(七)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对经纪人的资格认定费用;

(八)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开支。

六、证券市场监管费和期货市场监管费实行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证监会财务管理制度,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另行制定。

七、证监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收费,并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年度证券市场监管费和期货市场监管费的收支财务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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