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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银行职工参与企业非法借贷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条法[1996]44号【发布日期】1996.09.08【实施日期】1996.09.0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华夏银行:

你行华银字[1996]026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借贷资金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之间不能相互借贷,这是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一贯的要求。企业间非法借贷资金的行为是无效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如果参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商业银行对其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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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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