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条法[1996]44号【发布日期】1996.09.08【实施日期】1996.09.0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华夏银行:
你行华银字[1996]026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借贷资金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之间不能相互借贷,这是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一贯的要求。企业间非法借贷资金的行为是无效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如果参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商业银行对其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