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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储蓄业务中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条法[1996]19号【发布日期】1996.05.27【实施日期】1996.05.2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

你行农银办[1996]4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储蓄存单(包括存折,下同),是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存款关系的合法、有效证明,对于伪造、涂改的存单,银行不仅没有支付存款的义务,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扣留存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银行办理收款时,应支票票面上填写的收款人的要求,出具以支票收款人为存款人的存单后,该存款人即有权按《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凭存单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息。存款人的储蓄存款受国家法律保护,除存单合法转让、抵押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对存单项下的存款本息主张权利。

你行请示中,中国农业银行大厂回族自治县支行城关营业所在办理结算、储蓄业务中,都是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办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凭伪造、无效的存单当然无权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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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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