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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挂失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办函[1996]36号【发布日期】1996.03.20【实施日期】1996.03.2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使用居民临时身份证办理储蓄挂失是否合法有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此项规定中的“本人身份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储户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居民临时身份证,是公安机关签发的能够证明居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因此,作为储户的居民持上述证件办理储蓄存款的挂失和支取储蓄存款是有效的,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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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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