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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发[1996]405号【发布日期】1996.11.11【实施日期】1996.11.1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1989年5月22日印发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89)158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根据本办法对辖内金融机构办理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三、对在本办法生效后,继续发行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金融机构,要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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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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