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部发[1996]28号【发布日期】1996.01.12【实施日期】1996.01.1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近年来,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过程中屡有爆炸事故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失。目前,春节即将来临,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已进入旺季,请各地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各地公安、劳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烟花爆竹工厂设计规范》等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厂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当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件。要通过检查帮助烟花爆竹生产厂点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制度,并督促其遵章经营、安全生产。
二、公安机关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生产厂的审批。鉴于全国不少大中城市已陆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地除可保留极少量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外,不得再审批建新厂。
三、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对未经批准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及其半成品的,要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肃查处爆炸事故。对发生的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各地应及时上报,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要加强事故通报和宣传工作,提高预防能力,杜绝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