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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部队车辆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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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交管[1996]180号【发布日期】1996.09.27【实施日期】1996.09.2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持地方驾驶证驾驶武警、军队号牌汽车肇事可否按无证驾车处理的请示》((广)公交传〔1996〕256号)收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军队、武警部队车辆,不属于无证驾驶。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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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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