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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超过了超车道上的车辆是否属于违章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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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交管[1996]162号【发布日期】1996.09.04【实施日期】1996.09.0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在高速公路行车道超越车道上行驶的车辆是否属违章的请示》(皖公交警明发〔1996〕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未超过最高时速限制行驶,超过了超车道上的车辆不属于违章行为。超车道上的车辆驶回行车道,与该行车道上的车辆发生事故,应当根据法规和具体情况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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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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