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96.05.13【实施日期】1996.05.1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未经合法程序领取的驾驶证是否有效问题的请示》(苏公明发〔1996〕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的规定,肇事者顾伟伟没有经过考试,其持有的驾驶证应为无效。为严格驾驶证管理,追究有关责任人,请你局将肇事者顾伟伟取得驾驶证的有关情况报我局。
肇事者于德坡,持其弟弟于德水的驾驶证,应为无证驾驶。于德水没有经过考试,签注姓名为于德水的驾驶证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