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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未经合法程序取得的驾驶证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96.05.13【实施日期】1996.05.1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未经合法程序领取的驾驶证是否有效问题的请示》(苏公明发〔1996〕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的规定,肇事者顾伟伟没有经过考试,其持有的驾驶证应为无效。为严格驾驶证管理,追究有关责任人,请你局将肇事者顾伟伟取得驾驶证的有关情况报我局。

肇事者于德坡,持其弟弟于德水的驾驶证,应为无证驾驶。于德水没有经过考试,签注姓名为于德水的驾驶证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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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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