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办发[1996]206号【发布日期】1996.09.25【实施日期】1996.09.2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关于职工要求调动,企业强行收取分摊的亏损额、管理费及其他费用问题的请示》(青劳人察字[96]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劳动法》,全面建立劳动合同用人制度后,企业职工调动应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因此,职工调动时,企业如收取费用,必须以《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为依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随意向职工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