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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发文字号】人办函[1996]83号【发布日期】1996.12.05【实施日期】1996.12.0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人事劳动司:

你司《关于我部劳务外派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函》(人劳险字(1996)86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8日《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精神,参考有关部门处理同类问题的做法,我们意见,如外方赔偿金中包括了永久性致残后的生活费,其标准已达到国(境)内同类退休人员水平,不再重复享受国(境)内退休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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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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