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发通[1996]057号【发布日期】1996.04.17【实施日期】1996.04.1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自1993年司法部允许律师事务所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以来,已有7家律师事务所经司法部同意,向美国、俄罗斯、新加坡、日本等国政府提出了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其中有6家律师事务所经所在国政府批准设立了分支机构。为切实加强对已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驻外分支机构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凡申请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按规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批准。凡未经司法部批准,已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正向外国政府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包括与外方合办的机构),应依照规定在今年六月以前补办审批手续。
向外国政府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在被该国政府批准后,应按规定将该国政府的批准文件(副本)、分支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执业场所、通讯办法等情况,分别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司法部备案。未备案的,要在今年六月以前补报备案材料。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补办审批手续和补报备案的材料的,将依照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认真对申请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拟定负责人、拟派律师的情况进行审查,特别要认真审查负责人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条件。要对拟派律师进行必要的外事纪律教育。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认真开展对驻外分支机构年度检验工作。对于违反我国法律、损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驻外分支机构,应视情况责令律师事务所对其进行整顿或予以撤销。
四、各地要加强对驻外分支机构律师的管理。驻外分支机构的律师每年必须参加国内年度注册。对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执业纪律的律师,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脱离驻外分支机构、滞留国外的律师,要视情况,依照规定和程序吊销其律师执业证,并通过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国公告。
各地不得向驻外分支机构聘用的未取得中国律师资格的留学生、华侨颁发律师执业证。
五、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其驻外分支机构的管理。要加强对驻外分支机构的日常联系,随时了解分支机构的情况。要经常对驻外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建立管理驻外分支机构人事、财务、业务的规章制度。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律师要及时更换。
对驻外分支机构及其人员屡出问题,影响很坏,而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律师事务所要承担管理责任。
六、驻外分支机构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并要自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尊重所在国的民族风俗。
驻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是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驻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必须回国述职一次。
七、驻外分支机构发生问题时,律师事务所必须及时妥善地处置,并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司法部报告。
八、驻外分支机构要加强与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的联系,主动向我国驻外使馆汇报工作,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支持。
各地要在近期内对驻外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