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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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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个字[1996]第325号【发布日期】1996.10.10【实施日期】1996.10.1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意见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转借、出卖、出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法经营行为中承租(受让)者的处罚,可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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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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