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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如何理解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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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交管[1997]208号【发布日期】1997.09.12【实施日期】1997.09.1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是否包含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请示》(闽交警法〔1997〕0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的伤残评定,关系到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受伤一方当事人,也包括未受伤的其他各方当事人。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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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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