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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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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办发[1997]16号【发布日期】1997.01.31【实施日期】1997.01.3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京劳关文〔1996〕13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规章制度,只要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作为处理或处分职工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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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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