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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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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7.10.08【实施日期】1997.10.0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闽劳关〔1997〕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第28条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童工的处罚问题。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应按照《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和劳动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力字〔1992〕27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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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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