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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7]第187号【发布日期】1997.07.15【实施日期】1997.07.1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委托我局办理“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思布拉科雪花压缩机有限公司”及其他市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事宜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经地方审批机关批准和地方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超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报经国家审批机关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的,可由原登记主管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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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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