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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所收申购款存款利息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文字号】财工字[1996]434号【发布日期】1997.04.06【实施日期】1997.04.0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部门和地方来函询问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时,投资者申购款存款利息收入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时,证券交易所在投资者申购期间内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论投资者是否申购成功,均归股份制企业所有。

二、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收入包括股票面值收入、溢价收入以及申购成功的投资者资金在冻结期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股份制企业收到的股票发行收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数额,大于实际发行的股本总额时,其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三、申购无效的投资者其资金在冻结期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股份制企业收到时,如数额较小,可直接计企业营业外收入;可按照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由于上述原因影响年度经营成果的股份制企业必须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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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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