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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特种定向债券开展抵押贴现业务意见的函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7.03.28【实施日期】1997.03.2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

特种定向债券(原定义为“特种国债”)于1989年首次设计发行,当时主要发行对象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1994年,特种国债改为特种定向债券形式发行,采取主要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及其它社会保险基金定向募集的方式。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为筹集国家建设资金,规范“两金”的管理,保证“两金”的安全与完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特种定向债券的有关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不适应之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规定:“特种国债除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发行的以外,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按照这条规定,目前向“两金”管理机构定向募集的特种定向债券是不允许向银行抵押贷款和贴现的。特种定向债券为不上市流通券种,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两金”资金性质的特殊性,部分“两金”管理机构在持有债券到期日之前,由于突发性的保金支付及按规定留用的正常费用不足等原因,客观上有提前变现的需求,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规定,“两金”管理机构提前变现的道路被堵死了,严重影响了“两金”管理机构购买特种定向债券的积极性。

1994年,我们就特种定向债券的变现问题,曾与你行、劳动部协商过,提出一个临时办法。按照这个办法,“两金”管理机构要求提前变现时,必须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执行,可操作性较差,截至目前,“两金”管理机构通过这个办法解决债券变现问题的寥寥无几。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为适应“两金”资金性质,鼓励“两金”管理机构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发挥特种定向债券的积极作用,客观上要求特种定向债券抵押、贴现业务的开展。今年的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在即,为了圆满、顺利地完成发行任务,如你行没有异议,我们将在“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办法”中相应增加有关特种定向债券可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贴现等事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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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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