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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查询储蓄存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函[1997]468号【发布日期】1997.10.10【实施日期】1997.10.1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工商银行:

你行《关于查询储蓄存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是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对其的解释和修改必须由五部门共同作出,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作的解释和修改都不具法律效力。

二、根据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和《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我行认为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需要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只向银行提供存款人姓名的做法欠妥。实际中,如仅根据姓名或任何一项线索查询存款,可能造成查询串户,给不是当事人的储户造成损失,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望你们将此情况告知司法部门,加强沟通,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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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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