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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转账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函[1997]356号【发布日期】1997.08.18【实施日期】1997.08.1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我管辖行安达支行处理具体业务是否合规的请示》(中银卡[1997]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发卡银行收到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进账单后,只要进账单上未注明是单位款项,发卡银行即可认定该款项不属于单位款项,可以为持卡人办理入账手续。

二、单位隐瞒款项性质,违反上述《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应对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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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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