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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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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发函[1997]202号【发布日期】1997.06.13【实施日期】1997.06.1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因此,合作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专职律师,自其正式加入该律师事务所之日起即应成为该所合作人。合作律师事务所在决定发展合作人之前,是否要对拟发展的律师规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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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讯联络方式 ☆ |
|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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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通讯联络方式 ☆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 手机 13917766155 | QQ:2273847979 | 微信号:本市uiyinlaw |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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