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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文字号】计价费[1997]第2023号【发布日期】1997.10.28【实施日期】1998.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考虑证券、期货市场情况和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降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取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深圳、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标准降低20%,即由原来按股票年交易额的0.025‰收取,降为按0.02‰收取。

二、对各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标准降低50%,即由原来按年交易额的0.004‰收取,降为按0.002‰收取。

三、对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专营公司、证券兼营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标准,以及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收取的审核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39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的变化情况和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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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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