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条法[1998]75号【发布日期】1998.12.17【实施日期】1998.12.1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户口簿能否作为代支取人支取未到期储蓄存款身份证明的请示》(葫银字[1998]3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的护照、居住证。据此,户口簿可以作为代支取人支取未到期储蓄存款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