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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户口簿能否作为代支取人支取未到期储蓄存款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条法[1998]75号【发布日期】1998.12.17【实施日期】1998.12.1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户口簿能否作为代支取人支取未到期储蓄存款身份证明的请示》(葫银字[1998]3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的护照、居住证。据此,户口簿可以作为代支取人支取未到期储蓄存款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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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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