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1998.07.03【实施日期】1998.07.0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设立名古屋第一法律事务所大连办事处的请示》(辽司〔1998〕7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只受理在本国依法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在华设立办事处的申请,而不受理以在华设立办事处为目的而成立的联合体提出的申请。因此,由日本名古屋第一法律事务所、法丹坂法律事务所、管原哲朗法律事务所设立的“名古屋·法丹坂·管原三法律事务所”不能成为申请主体。如上述三家法律事务所有在华办事处的愿望,应按规定分别提交申请材料,但不能联合在华设立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