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复[1998]194号【发布日期】1998.07.03【实施日期】1998.07.0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人寿保险业务中保户借款问题的请示》(太保[1998]第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义务,不同于一般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因此,同意你公司对已签发的寿险保单办理保单质押贷款。

二、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单质押贷款仅对订有保单质押贷款条款的个人寿险保单办理。

(二)个人寿险保费支付两年以上,保单产生现金价值后,经被保险人书面签字同意,投保人可以保单为质,向保险公司借款。

(三)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金额、按保险条款中的约定执行。在保单条款中要明确规定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在确定每一具体保单贷款的期限和金额时,要使在保单质押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之和(若有自动垫交保费约定时,应计入垫交保费的本息之和)必须低于保单现金价值。

(四)保单质押贷款利率按保险条款中的约定执行,如无约定,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五)当投保人逾期不偿还贷款,使贷款本息累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

三、开办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时,保险公司要建立相应的业务规章,设立“保单质押贷款登记簿”,逐笔登记贷款的保单号、保单现金价值、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注销情况等内容;对实行保单质押贷款的保单,保险公司要在每个月末打印保单质押贷款情况报表,内容包括当月末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未偿还保单贷款本息和等项目,以备中国人民银行检查。

四、严格禁止对团体寿险保单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严格禁止以保单质押贷款为名,向个人寿险投保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贷款。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