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条法[1998]4号【发布日期】1998.01.22【实施日期】1998.01.2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你行《关于执行关于核实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资金的通知>遇到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核实”与“查询”是有区别的。其主要区别为:一是行为主体不同。查询行为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而核实的主体仅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是行为依据不同。查询行为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而核实的依据是《关于核实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资金的通知》(银发[1997]455号)。三是行为对象不同。查询行为的对象是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单位或个人,而核实行为的对象是在金融机构开立证券期货交易户的单位和个人。四是行为针对的资金的性质不同。查询的资金是存款,而核实的资金是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资金,不包括个人储蓄存款。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要求金融机构配合和协助核实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资金时,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356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